北京互联网法院再提“超前点播案” 称:应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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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建院5周年之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公布审理涉网商事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再提“超前点播案”,称“应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93936件,审结案件182447件。从案件类型上看,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71.57%、11.27%、8.65%。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网商事案件时,希望以此规范互联网商业竞争秩序。对于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坚决规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数字营商环境。如在“共享会员”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了共享经济实质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彰显了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导向;在“暗刷流量案”中,亮明互联网司法对虚假流量交易的否定态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准确界定平台责任,促进平台依法规范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如在“一毛钱短信退订案”中,明确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方式征得用户许可推送商业推广短信的,应提供有效退订方式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健康咨询服务平台案”中,认定健康咨询平台冒用三甲医院医生名义提供在线问诊,明显超出健康咨询范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注重涵养互联网新业态,既保护产业创新和市场主体活力,又及时明确新型商业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如在 “超前点播案”中,认定网络服务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应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民宿平台免押金致损案”中,认定平台免押金规则属于自主经营权事项,支持平台探索商业创新、防范合规风险。
此外,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健康公平的数字交易秩序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中的重点之一。如在跨境电商平台格式条款案中,贯彻弱者保护原则,认定B2C跨境电商网站通过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所在国法院管辖的协议内容无效,有力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到店支付却预扣费用案”中,明确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示,引导数字交易模式更加符合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精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